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为与被上诉人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2015年4月13日,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向张**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纳上诉费,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上诉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一款、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