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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中卫市宏**限责任公司、固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中卫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原告朱**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追加固原荣华**公司为被告。2015年7月3日原告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69元,减半收取6534.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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