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卫市宏**限责任公司与中卫市**管理局(现变更为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卫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督管理局(现变更为中卫**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申请标的297476.78元,执行费5112元,共计302588.78元。因中卫市**管理局单位名称已变更为中卫**管理局,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沙**70-3号执行裁定书,变更中卫**管理局为本案被执行人。并于2015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进行送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按照执行裁定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2588.7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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