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卫市**育有限公司与中卫永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冻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卫市**育有限公司与中卫永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4)沙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0565元,执行费1108元,共计81673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中卫永安**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167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