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眭富军与王**、银川市**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眭富军诉被告王**、银川市**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眭富军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眭富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8元,减半收取829元,由原告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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