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宁**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宁夏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72元,减半收取7386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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