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格尔木祥瑞和科技**公司与被告青海**有限公司、青海盐**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格尔木祥瑞和科技**公司与被告青海**有限公司、青海盐**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格尔木祥瑞和科技**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格尔木祥瑞和科技**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格尔木祥瑞和科技**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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