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格尔木祥瑞和科技**公司与被告青海**有限公司、青海盐**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格尔木祥瑞和科技**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格尔木祥瑞和科技**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格尔木祥瑞和科技**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