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申请执行宁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申请执行宁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3)吴*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工程款640392元,案件受理费8242元,鉴定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14120元,执行费9027.54元,共计671781.5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依法查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中的存款671781.54元。

二、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夏**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的部分收入。

三、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宁夏**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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