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信邦建**宁夏分公司申请执行宁夏环**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山东省肥城**公司宁夏分公司申请执行宁夏环**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山东省肥城**公司宁夏分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信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书面申请书、企业变更信息表、税务登记证、第三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经审查,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真实可靠。本院认为,申请人所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变更申请人,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变更第三人信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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