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申请执行宁夏庆**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陆*申请执行宁夏庆**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的(2015)吴*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本金及利息1686万元、执行费84260元,共计169442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依法查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庆**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6944260元;

二、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夏庆**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宁夏庆**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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