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夏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青铜峡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宁夏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青铜峡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银川仲裁委员会(2014)银仲裁字193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青铜峡市**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211027.38元,执行费14510.27元,共计1225537.6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依法查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帐户中的存款1225537.65元。

二、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青铜峡市**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的部分收入。

三、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青铜峡市**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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