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年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2014)青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的委托代理人李**、张**,被上诉人全年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及委托代理人龚丽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一审法院送达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2014)青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355元,依法退回上诉人赵**。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