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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青海省**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青海省**程有限公司、被告青海省**程有限公司格尔木市廉租房3标段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1元,减半收取455.5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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