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青海省**程有限公司、被告青海省**程有限公司格尔木市廉租房3标段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1元,减半收取455.5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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