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一冶**炉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宁夏庆**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一冶**炉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宁夏庆**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人民法院(2014)吴**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02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0.6万元、案件受理费15560元、执行费12600元,共计13541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依法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庆**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354160元;

二、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夏庆**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宁夏庆**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相应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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