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李**申请执行宁夏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人民法院(2013)吴*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鼎**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5303644.76元及利息636088.6元;申请执行人代被执行人垫付工程款300000及利息218325元,案件受理费5075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3918.22元,以上共计6567726.5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依法查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鼎**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中的存款6567726.58元。
二、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夏鼎**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的部分收入。
三、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宁夏鼎**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