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海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宁夏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吴*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750137.7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2年5月17日至2014年12月12日止,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0901元、执行费21635.19元,共计1792673.9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该案本次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宁夏回族**人民法院(2014)吴*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强制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宁夏海**有限公司在本次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该案具备了恢复执行的条件,可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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