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王**、青铜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2013)青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刘**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