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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限公司与青海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限公司与被告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宁**限公司2014年11月14日以被告青**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青海西**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西宁**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宁**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4元,减半收取1577元,由原告西宁**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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