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忠**程公司申请执行宁夏吴**限公司、金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吴忠**程公司申请执行宁夏吴**限公司、吴忠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4日作出的(2013)宁民终字第14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工程款及利息100万元,案件受理费10万元,执行费12586元,共计111258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依法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吴**限公司、吴忠市**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112586元;

二、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夏吴**限公司、吴忠市**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宁夏吴**限公司、吴忠市**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相应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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