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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朱**与被上诉人御马国际葡萄酒业(宁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2013)青民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的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御马国际葡萄酒业(宁**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二审中,上诉人朱**提交的“供应商明细账”属新证据,且御马国际葡**有限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2013)青民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344元,依法退回上诉人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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