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2013)青民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的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御马国际葡萄酒业(宁**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二审中,上诉人朱**提交的“供应商明细账”属新证据,且御马国际葡**有限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2013)青民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344元,依法退回上诉人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