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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诉格尔木**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格尔**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6元,减半收取1083元,由原告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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