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王**被告粟**、格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粟**、格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格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格尔**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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