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粟**、格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格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格尔**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上诉人御马国际葡萄酒业(宁**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事判决书
陆*申请执行宁夏庆**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李**申请执行宁夏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中化二建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庆**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宁夏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青铜峡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李**与河南省**有限公司、王**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徐**诉格尔木**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吴忠**程公司申请执行宁夏吴**限公司、金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上诉人朱**与被上诉人御马国际葡萄酒业(宁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田**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原审原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