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河**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鸿**格尔木分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9元,减半收取3804.5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陆*申请执行宁夏庆**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李**申请执行宁夏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中化二建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庆**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宁夏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青铜峡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尹*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徐**诉格尔木**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吴忠**程公司申请执行宁夏吴**限公司、金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上诉人朱**与被上诉人御马国际葡萄酒业(宁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田**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原审原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储备中心、宁夏**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