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河南省**有限公司、王**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河**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鸿**格尔木分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9元,减半收取3804.5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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