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公司与被告青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94元,减半收取3047元,由原告青海**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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