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威**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民法院(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的注册地在q,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上海**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反映,被上诉人的注册地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福汇楼106室,属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4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上海**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