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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开发区北港房地产开发中心与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开发区北港房地产开发中心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4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威海,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本案所涉的内部承包协议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甲方注册地法院进行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应属有效。甲方即上海道**限公司(原上海隆**限公司)的注册地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第*幢*室,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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