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1)奉民三(民)初字第3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顾*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二审程序是基于一审程序而存在,被上诉人顾*作为原审原告,在二审中的申请撤销原审诉讼请求的行为,实际导致二审程序已无存在的基础和必要,故对于顾*自愿撤回原审诉讼请求的申请,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1)奉民三(民)初字第325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顾*撤回原审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28.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3,628.50元,均由被上诉人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