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9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47.50元,由原告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二月五日
XX与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与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x与付x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X**公司与上海X**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XX与XX路桥工程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X**公司与X**公司上海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X**公司与X**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X**公司与X**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X**限公司与上海**)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X建**限公司与X彩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