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X**公司与上海X**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公司诉被告上海**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公司于201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5元,减半收取277.50元,由原告**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九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