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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限公司与上海**)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X**限公司(以下简称X**司)诉被告上海**)总公司(以下简称X**团)、被告上海X**限公司(以下简称X**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闵**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司法定代表人魏**、委托代理人苏**、戎XX,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曾就同一事实向上海市徐**X**团,被依法裁定其与被告X**团不存在承发包关系,故原告主体不适格,被依法驳回起诉。现原告就相同事实起诉X**团、X**司,也未提供新证据以证明系原告承建了系争的防水工程,且该工程系两被告发包给原告,故原告虽追加了X**司为被告,但其仍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上海X**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总公司、被告上**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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