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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XX**上海分公司与中国X**加坡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X**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力新加坡公司、XX工程(上**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X**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0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502.50元,由原告浙**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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