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XX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曾通知原告XX于2010年5月12日参与庭审诉讼,但原告既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也未向到庭的有关人员出具授权委托书,故视为原告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XX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00元,减半收取,计1,050元,由原告XX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六日
上海**公司与浙江X**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x与储x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公司与**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x与x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贾x与x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限公司与XX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XX**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X**总公司与X**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