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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与XX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XX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曾通知原告XX于2010年5月12日参与庭审诉讼,但原告既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也未向到庭的有关人员出具授权委托书,故视为原告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XX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00元,减半收取,计1,050元,由原告XX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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