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公司、被告**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9年12月29日受理。因原告XX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二月五日
上海**公司与浙江X**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贾x与x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公司与**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骆**与上海闽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XX与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XX**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X**公司与X**公司上海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XX**限公司与上海X**有限公司XX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X**公司与X**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