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XX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7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136.5元,由原告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
贾x与x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公司与**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骆**与上海闽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XX与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与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XX**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X**公司与X**公司上海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XX**限公司与上海X**有限公司XX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X**公司与X**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X**公司与X**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