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X**公司与X**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X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XX独任审判,被告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09年9月17日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海**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于2009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XX、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公司诉称:2005年12月28日,原、被告及总包方XX**公司签订《东鹿大山建造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XX大厦内部隔墙工程。被告于2006年1月开工,2006年12月完工,经结算系争工程造价为人民币670440元(以下币种相同),原告支付给被告工程款74万元,多支付了69560元,经多次催款,未果。现起诉来院要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工程款6956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欠款利息损失984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对多收工程款金额无异议,希望能调解。

本院认为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公司于2010年1月15日前返还原告**公司工程款人民币65000元;

二、若被告X**公司未按上述条款约定返还工程款项,被告X**公司于2010年1月18日前另行一次性支付给原告X**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4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00.5元,由被告**公司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系争工程别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