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
原告上海X**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闵**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X**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581349.88元,该款于2009年1月23日前支付人民币581349.88元,余款人民币100万元于2009年6月底付清;
二、双方就本案别无其它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25元,由原告上海X**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