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X**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5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227.50元,由原告上海X**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