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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XX**限公司(以下简称X**司)诉被告江苏**限公司(以下简称X**司)、被告江苏**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1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闵**任审判。被告X**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间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且X**司已就加工定作合同价款向无锡**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所在地均在无锡市惠山区,本案与X**司在无锡**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属同一事实、法律关系,X**司的起诉属于反诉,应当由无锡**民法院合并审理,故本案应当移送无锡**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X**司与两被告之间签订的“建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约定由X**司将环球翡翠湾花园A1标的3-6#及会所的铝合金门窗工程发包给二被告,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价款为单价闭口包干,结算时以实际面积为准等;工程保修为二被告的保修责任及期限执行原告总包合同附件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相关规定;二被告提供本企业的相关资料给原告,原告办理总包税收证明,其营业税在二被告工程款中扣除;按上海**被告从业人员必须办理综合保险,未办理者二被告可委托原告代办,费用在二被告工程款中扣除等。从该合同约定的内容看,是原告将属专业工程分包范围内的金属门窗工程分包给X**司,作为该项分包的承包人还必须具备**设部核准的专项资质,故该合同有别于一般的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还约定由原告办理总包税收证明,其营业税在二被告工程款中扣除,即二被告的营业税由原告代扣代缴,该约定也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总包与分包双方结算的行业惯例;合同另约定二被告保修责任及期限执行总包合同中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即双方间合同的标的属于建筑工程范畴之内,故从以上几点都反映原、被告之间的合同为不同于一般加工承揽合同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鉴于二被告已就工程款纠纷先行向法院起诉,而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请虽为要求二被告支付质量违约金,但其依据的证据为双方间的签证,该签证是对因工程质量因素而对合同单价调整的新约定,故本案原告诉请是对双方间价款结算的要求,属于对二被告先行起诉的工程款纠纷案件诉请的工程款的抗辩,其并不构成一个独立之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XX**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限公司、被告江苏**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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