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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限公司与X**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限公司诉被告**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杨**独任审判,于2008年10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被告**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沙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限公司诉称:2002年9月,原、被告签订《上海市浦东新区X第二期3号楼家居智能化系统分包工程合同书》,约定被告将X第二期3号楼家居智能化系统分包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施工。合同总价为人民币85万元(以下币种相同),扣除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68万元,尚欠17万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起诉来院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7万元;二、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欠款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本金125000元自2004年7月9日起算,本金45000元自2005年7月9日起算,均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45000元,上述款项于2008年12月20日前支付人民币45000元,2009年1月20日前支付人民币50000元,余款人民币50000元于2009年2月20日前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97元,减半收取2198.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人民币1099.25元;

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系争工程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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