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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崇**有限公司、顾**与上海崇**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顾**、上海崇**有限公司均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崇明县人民法院(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6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顾**、上海崇**有限公司均于2014年12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顾**、上海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顾**、上海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9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980元,由上诉人顾**负担3,894元、上海崇**有限公司负担9,086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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