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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联诚(上海)**限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上海华**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瑞安**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上诉人大联诚(上海)**限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上海华**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瑞安**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2月24日作出(200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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