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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江苏**限公司、张**等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张**、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初字第001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分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吴**、张**、李**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为海安县,故应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海**民法院管辖。退一步讲,即便根据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则案涉合同履行地为海安县,海**民法院对本案亦享有管辖权。综上,江苏**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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