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唐**、原审被告江苏**有限公司、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余民初字第0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420元,减半收取771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