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浙江九**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陈小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陈小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在本院终结后有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要求法院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甬*执民字第621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原告贾*飞诉被告江苏盐**限公司、被告侯**、被告江**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郑**诉被告江苏兴**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顾**诉被告南通天**限公司、被告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王**与江苏五**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与被告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水国元与林**、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向贤红与宁波**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赵*与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许**与陈文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达建设**限公司与虞先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