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水国元与林**、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水国元与被执行人林**、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林**、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在本院终结后有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要求法院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甬*执民字第1117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