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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桥联**责任公司诉上海**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桥联**责任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三(民)初字第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上海市杨浦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证据材料表明,涉案工程即合同履行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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