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a、b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b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a、b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a、b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a、b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