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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c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a、b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b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a、b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a、b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a、b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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