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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鲁*与原审被告陈*、谷书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房民初字第35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再审条件,应予再审。本院以(2014)房民监字第13352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鲁*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鲁*申请撤回起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3)房民初字第3537号民事判决;

二、准予原审原告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9元,由原审原告鲁*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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