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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肖**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李**、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2012年8月初,原告为被告幼儿园进行装修,当年8月底完工,费用共计35600元,后被告给付原告12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要求被告给付装修款2366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赵*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被告达成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幼儿园进行装修。协议达成后,原告按约定完成了装修工作,同年9月4日,经核算,双方核算确认原告装修工程款总计35660元,后被告给付原告12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诉讼中经公告送达,被告未到庭。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核算单等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按约定履行完装修义务后,被告应及时给付相应款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款项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证据充实,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公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二万三千六百六十元。

案件受理费一百九十六元及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赵*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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