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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肖**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翟**、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孙**、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诉称,2012年3月,原、被告约定被告为原告装修位于房山区良乡×区×号房屋,装修款59000元,原告于同年3月22日预付1万元给被告,后被告久拖不装、或应付其事,双方不欢而散,但被告拒不退还预付款,现起诉要求被告退还预付款1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原、被告口头约定被告为原告装修位于房山区良乡×区×号房屋,原告于同年3月22日给付被告1万元预付款,后被告未能按约定为原告房屋进行装修,被告未退还预付款给原告。诉讼中经公告送达,被告未到庭。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收条等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装修协议后,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装修义务,现无证据证明被告按约定履行装修义务,故被告应将收取的预付款退还给原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公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凤水一万元。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及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张**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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